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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培宏、王培潮与魏改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宏,王培潮,魏改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王培宏。原告王培潮。委托代理人王志军,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改群。委托代理人杨朝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宏、王培潮与被告魏改群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宏、王培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3元,减半收取3356.5元由原告王培宏、王培潮负担。审 判 长  成文资审 判 员  李 鑫人民陪审员  黄宏勇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