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协能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协能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463-1号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金龙工业园区姜家岩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9400-5。法定代表人刘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厚渊,重庆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协能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一支路5号龙湖紫都城3-1幢4-8。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协能楼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致威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082元,减半收取,计30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 伟代理审判员 冉 阳人民陪审员 袁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