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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胡跃臣与马树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跃臣,马树成,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前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02号(2015)龙民一初字第602号原告:胡跃臣,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马树成,男,1961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前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跃臣诉被告马树成、吉林市龙潭区缸窑镇前丰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跃臣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错误、另案告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跃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即50.00元,由原告胡跃臣承担。审判员 果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祖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