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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纺织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纺织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7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纺织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军,总经理。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专用汽车产业园东昌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纺织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2015)蓟执字第077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按照(2015)蓟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纺织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货款27658元,诉讼费246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地球卫士(天津)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无法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玉全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宁红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