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明建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建,邱喜兰,李博成,代小轩,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建。申请执行人邱喜兰。被执行人李博成。被执行人代小轩。被执行人李云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建、邱喜兰与被执行人李博成、代小轩、李云龙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博成、代小轩、李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博成、代小轩、李云龙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