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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庆、四川省瑞威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庆,四川瑞威物流有限公司,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执字第175-1号申请人攀枝花市盐边县天友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罗昌华,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张庆,女,出生于1968年11月4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四川瑞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钟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国安融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栋)4楼。法定代表人荆玉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瑞威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账户,冻结金额为7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9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