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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蔡某某,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现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吴伟耿,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文静,广东沛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查,原告蔡某某及被告陈某某的户籍地虽均为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但原告蔡某某自2009年至今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且被告陈某某现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本案为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管辖法院应确定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故不属于本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王少蓉代理审判员  洪文娇人民陪审员  吴美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银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