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XX根与李玉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根,李玉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民初字第717号原告:XX根,农民。被告:李玉战,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根诉被告李玉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根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景赞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