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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蔡进与张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059号原告蔡进,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告张鸿,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住寿宁县。原告蔡进诉被告张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蔡进负担。审判员李孝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吴秀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