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薛广智与锦州东升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智,锦州东升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薛广智,男,1967年2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松坡里。委托代理人侯爽,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锦州东升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谢贺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智诉被告锦州东升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薛广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广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44元,由原告薛广智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