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姚浩金、王胜希与被上诉人王国勋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浩金,王胜希,王国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姚浩金。委托代理人鲁志中,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王胜希,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住桃江县大栗港镇游家村。身份证号码4309221982********。委托代理人鲁志中,桃江县桃花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王国勋。委托代理人李智明,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姚浩金、王胜希与被上诉人王国勋追偿权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桃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姚浩金、王胜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浩金及姚浩金、王胜希的委托代理人鲁志中,被上诉人王国勋的委托代理人李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王国勋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向姚浩金、王胜希主张权利,该主张成立的前提是:姚浩金向案外人廖海东、张光明借款共35万元,保证人王国勋替姚浩金偿还了35万元债务的事实客观存在。诉讼中,王国勋提交的证据有廖海东、张光明被公证的证言和姚浩金签名的借条。姚浩金、王胜希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因廖海东、张光明是王国勋认可的出借人,与王国勋存在利害关系。姚浩金认为借条是受胁迫出具的并及时报警。代写借条的见证人李亚军证实并不清楚本案借款之事。故姚浩金向廖海东、张光明借款共35万元,保证人王国勋替姚浩金偿还了债务的事实无充分证据证实。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徐学庆审判员  彭 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