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韶关市风度名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风度名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解放路1号华美达广场酒店内四、六、七、八楼。法定代表人:吕俊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月明,该公司行政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秉权,该公司音控主管。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佳修诉被告韶关市风度名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佳修于2015年9月11日以其与韶关市风度名公馆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佳修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50元减半收取为702.25元,由原告叶佳修负担。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张丽珊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秋绮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