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昂永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昂永红,朱秀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8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昂永红,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建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京颖,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秀强,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北京市秀强建材商店业主。再审申请人昂永红因与被申请人朱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8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昂永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债务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即(2011)延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02772号判决)内容是错误的。02772号判决依据申请人的丈夫张东本给朱秀强的两张借条认定张东本与朱秀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事实上,朱秀强是一直怂恿张东本赌博���为其做赌博借款担保的人。该借条是由于张东本赌博所产生的,内容是虚构的,所谓的“借款”并不是真正的实际借款,更不是现金,是利滚利计算出来的。朱秀强在一审开庭时说“借钱给张东本买房用”与借条中所说“做生意急需资金”不一致,朱秀强也没有提供实际借款的凭证,明显超出常理范围,即使借条是本人签字,也不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02772号判决现在正在申请再审。(二)即使02772号判决认定的张东本与朱秀强的债务关系成立,此债务也属张东本的个人债务,申请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申请人夫妇长期分居,经济上互不来往,感情也比较单薄,申请人对于该借条完全不知情,更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借款由赌博产生,申请人未分享任何利益,该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再审改判驳回朱秀强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查明:张东本对02772号判决申请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申字第03883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东本与昂永红系夫妻关系,昂永红主张该借款系赌债,应为张东本的个人债务,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此按昂永红与张东本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昂永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昂永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