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吴某、李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吴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