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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沭城街道府苑社区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魏兵、殷正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城街道府苑社区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魏兵,殷正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861号原告沭城街道府苑社区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东莞路南侧、八一路南侧府苑小区。负责人钱兆丽,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治国,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兵,居民。被告殷正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沭城街道府苑社区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魏兵、殷正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城街道府苑社区府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魏兵、殷正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