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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陶文花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