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602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孙永,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陶文花代理审判员 高 静人民陪审员 胡宝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