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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39岁,户籍地厦门市思明区。2009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7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不充分,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4年11月4日至12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本市湖里区、思明区等地将毒品贩卖给王某某,具体事实如下:1、5日零时许,在本市思明区洪莲东二里万景公寓门口,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3.8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2、6日21时许,在本市湖里区吉家宾馆403房间,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7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3、11日1时许,在本思明区洪莲东二里万景公寓门,将一包甲基苯��胺(净重1.7克)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4、12日22时许,在本市湖里区吉家宾馆对面,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4.3克)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思明区洪莲东二里45号403室其暂住处多次容留李某某、杨某某二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另查明:上述毒品现已依法上缴有关部门。同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并协助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石某某,民警在石某某家中查获毒品疑似物净重261.25克,其中17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4.0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现石某某已被逮捕并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李某某提���贩毒联络工具黑色“华为”牌直板触摸屏手机1部(号码:1820599****),现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石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现场检测报告、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通话清单等,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搜查笔录等,毒品检验报告,作案现场及毒品称重照片、通话录音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案之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揭发重大犯罪嫌疑人石某某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石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的贩毒联络工具黑色“华为”牌直板触摸屏手机1部(号码:1820599****),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国树人民陪审员  石延庆人民陪审员  何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翁丽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