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5)1660号陈贵霞申请黎建国扣留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霞,黎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660号申请人陈贵霞。被申请人黎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黎建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黎建国挂靠米易县建筑公司承建的米易县丙谷镇新农村(橄榄河新村)一期二标段的工程款500000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