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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小江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小江,男,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羁押,同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1、2011年12月6日傍晚,被告人陈小江在湛江市霞山区X村村口向陈某甲贩卖两小包毒品,收取毒资人民币60元。次日,公安人员在XX村一间废置房屋内抓获正在吸毒的陈某甲,从其身上缴获向陈小江购买吸剩下的一小包毒品,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05克,检见海洛因成分。2、2013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湛江市霞山区XX村村口向陈某乙贩卖毒品两小包,收取毒资人民币60元。随后公安人员在XX村一间废置房屋内抓获正在吸毒的陈某乙,从其身上缴获向陈小江购买吸剩下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03克,检见海洛因成分。3、2013年1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湛江市霞山区XX村村口向陈某丙贩卖毒品两小包,收取毒资人民币60元。次日,公安人员在北月村抓获正在吸食毒品的陈某丙,从其身上缴获向陈小江购买吸剩下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05克,检见海洛因成分。4、2014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湛江市霞山区XX村XX号内向陈某丁贩卖毒品一小包,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0元。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陈某丁处缴获毒品一包,从陈小江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0元。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01克,检见海洛因成分。5、2014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湛江市霞山区XX路XX村村口向陈某戊贩卖毒品一小包,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陈某戊处缴获毒品一小包、从陈小江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16克,检见海洛因成分。6、2014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湛江市霞山区XX村XX路XX号向陈某己贩卖毒品一小包,收取毒资人民币30元。随后公安人员在XX路一小公园内抓获正在吸毒的陈某己,从其身上缴获向陈小江购买的毒品一小包。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01克,检见海洛因成分。7、2015年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在湛江市霞山区XX村XX路一废置房屋内向周某某贩卖毒品一小包,并收取毒资人民币30元。二人交易完毕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周某某处缴获毒品一包,从陈小江处扣押毒资人民币30元。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0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9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陈小江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在其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村XX路XX号的家中吸食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查获毒品一小包及吸毒工具打火机、锡纸。经鉴定,被缴获的毒品净重0.04克,检见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小江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8月31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陈小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周某某、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壬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缴获毒品拍照在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粤湛公(司)鉴(化)字(2011)1083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粤湛公(司)鉴(化)字(2013)582、1678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135、1104、1439、137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粤湛公(司)鉴(化)字(2015)186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陈小江的供述,到案经过,(2004)霞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证字第115号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江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3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另被告人陈小江在其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亦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小江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小江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小江具有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小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小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39克、毒资人民币90元及吸毒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仁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