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344号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信息大道企业一号公园第八幢,组织机构代码55231825-2。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风涛,陕西仁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2-123,组织机构代码30529373-X。法定代表人陈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云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保税港区开元国际汽车城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向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西安广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元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