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瑞深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瑞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黄瑞深,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黄瑞深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立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本案中,上诉人不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4]009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原审法院审理并作出(2014)穗越法行初字第38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以同一事由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重复起诉,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森审 判 员 汪 毅代理审判员 姚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