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黄吴川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廉法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于广东省廉江市,身份证号:×××87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在廉江市。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春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23时许,吸毒人员张某宏去到被告人黄某的家,被告人黄某容留张某宏在其家中一起吸食毒品“冰毒”。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5年3月31日中午,吸毒人员张某宏去到被告人黄某的房间处,被告人黄某容留张某宏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以上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5年4月1日22时许,吸毒人员张某宏去到被告人黄某家时,被告人黄某拿出吸毒工具与张某宏一起吸食毒品“冰毒”。2015年4月2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某家中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并在其家中缴获吸毒工具及一小包疑似毒品“冰毒”。2015年4月2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营仔镇××村将张某宏抓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黄某及张某宏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命试剂检测均呈阳性;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经鉴定,净重0.27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及证人对吸毒现场、吸毒工具及毒品的相片指认,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恰当,被告人对此也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及毒品,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文佳代理审判员 梁成虎人民陪审员 廖灼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