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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立终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马成龙、訾俊与程宝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成龙,訾俊,程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立终字第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成龙,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訾俊,女,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宝芳,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马成龙、訾俊与被上诉人程宝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历商初字第839-2号民事裁定,驳回马成龙、訾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马成龙、訾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成龙、訾俊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住所地均在山东省章丘市,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程宝芳与訾俊、马成龙于2013年3月14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马成龙、訾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马成龙、訾俊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章丘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程宝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3年3月14日,程宝芳与訾俊、马成龙于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发生纠纷提交合同签订地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马成龙、訾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