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卫军诉李学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李卫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8日,陕西省佳县人。被告李学江,男,汉族,生于1958年3月7日,陕西省佳县人,现住佳县木头峪乡高李家沟村,身份证号码61272919580307511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军诉被告李学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军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卫军负担。审判员 张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