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淄商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淄博恒久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与吕雪梅、淄博盛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雪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恒久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803省道东300米果里镇凤鸣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茂海,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盛腾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刘茅村。法定代表人:吕雪梅,总经理。原审被告:桓台鑫凤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玉皇阁村。法定代表人:魏秀瑶,总经理。原审被告:刘国庆。上诉人吕雪梅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商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雪梅以与被上诉人淄博恒久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雪梅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雪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50元,由上诉人吕雪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池卫东审 判 员 王维国代理审判员 禚慧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