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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梁泽富与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泽富,石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254号原告梁泽富,男,1975年7月1日出生。被告石峰,男,1988年4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泽富与被告石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泽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泽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一元,由原告梁泽富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梁泽富四百九十六元。审判员  许多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