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小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齐学新与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学新,刘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小字第86号原告齐学新,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刘忠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学新与被告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学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学新负担。审判员 张春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