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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民小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齐学新与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学新,刘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小字第86号原告齐学新,男,1949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刘忠民,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学新与被告刘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学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学新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学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齐学新负担。审判员  张春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