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彭海涛与肖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海涛,肖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法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彭海涛。被告肖建群。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彭海涛与被告肖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向被告肖建群送达文书时,发现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皓审 判 员 桂胜红人民陪审员 李板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鉴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