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453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021975********,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资产证明,向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办理了1张卡号为6222300009691356的牡丹贷记卡,核定信用额度为人民币10000元。后以大宗消费为由,于2013年7月1日向该行申请将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提升至人民币100000元。同月2日,王某某在中山市中商港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消费透支人民币100000元。2013年7月27日,王某某就所透支的100000元向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办理了分24期还款的约定,并按月付还透支款。2014年10月1日起,王某某开始拖欠信用卡透支款。王某某透支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多次以电话、挂号信等方式对其催收欠款,王某某以逃避的方式放任透支款一直拖欠。截止2015年5月1日,王某某共欠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本金人民币71729.86元及利息、滞纳金12007.35元。2015年5月12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王某某的近亲属于2015年5月20日还清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所有欠款,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请求对王某某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分行的报案材料、证人曾卡斯的证言、辨认笔录、申办信用卡资料、信用额度调整申请书、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还款清单及谅解证明、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还清所有透支款息,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妙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