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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孚金与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124号原告杨孚金,女。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永兴寺居委会国土巷18号。代表人汪志春,该分公司总经理。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国兴大厦8E、8D、8F。法定代表人尚定刚,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邹燕斌,该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孚金诉被告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澧县分公司、深圳市升阳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14日,原告杨孚金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孚金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本案起诉权的撤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孚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孚金交纳。审 判 员  罗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