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4882-4888、4890、4933-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08吴剑兵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82-4888、4890、4933-4941号原告吴剑兵,住址。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同事。委托代理人麦树明,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系原告同事。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饶振华,该司员工。原告吴剑兵诉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十七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剑兵撤回起诉。以上十七案案件受理费共计8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425元,由原告吴剑兵负担。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