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梨与张朝元,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梨,陈平,张朝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86号原告杨梨,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平,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张朝元,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梨与被告陈平、张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梨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涛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