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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梨与张朝元,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梨,陈平,张朝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586号原告杨梨,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平,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张朝元,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梨与被告陈平、张朝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梨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涛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