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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昌县xxxx办公室、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建昌县xxxx办公室,王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xx,女。被告建昌县xxxx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王xx,系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韩xx,系建昌县法制办主任。被告王x,男。原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昌县xxxx办公室、王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许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昌县xx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亚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