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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二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克旭、许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克旭,许美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二初字第00050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15024907-1。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朱克旭,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许美玲,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通商银行)与被告朱克旭、许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淮南通商银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淮南通商银行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通商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淮南通商银行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