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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林玉章与陈金星、曾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林玉章,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金星,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曾金洪,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章诉被告陈金星、曾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千四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二百四十二元,由原告林玉章负担。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郭玉霖人民陪审员  陈世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