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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某,叶立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审二民监字第0010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石山镇街里元宝胡同。委托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叶立帅,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凌海市石山镇下洼子村***号。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石山镇下洼村。(叶立帅之妻)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叶立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凌海石民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锦民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某申请再审称,一、锦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错误判决系错上加错,此次交通事故再审申请人王某某无任何责任。二、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依法请求再审被申请人叶某某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再审申请人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持。三、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系采石场工人,误工费应当按照采石工场工人标准计算。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依法判决由再审被申请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申请人叶某某辩称,他已经在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了,我已经给他拿了3000元钱,剩下的钱在2个月之内还清,现在他申诉了,我认为没有道理。他横穿马路,我们躲他没躲开,他有责任。他不是采石场正式员工,就是打工的,哪有误工费。他在交警队报案报又撤案了,是他妻子撤案了,是他们找的中间人找我们说和,拿了我们28000元,他说不知道不属实。他住院当天我们给垫付了4000元钱,中间人可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王某某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叶立帅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45346元,而并未提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的请求,故原审人民法院围绕其诉讼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并无不当。现申请再审人王某某要求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请求超出其在原审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再审人王某某主张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的问题。经对原审卷宗的审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故原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申请人叶立帅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申请再审人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再审人主张其误工费应按采石场工人标准计算的问题。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采石场之间存在固定劳动关系,故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正确。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 帆代理审判员  郭慧峰代理审判员  李锦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惠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