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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立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洁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立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洁,女,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公主岭市。上诉人宁洁,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立不初字第1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宁洁称,2014年17月,起诉人在邮政储蓄银行公主岭支行办理储蓄卡,存入9万元,次日被他人提取4万元,起诉人与邮政银行交涉并报警。起诉人认为邮政银行由于技术漏洞未能保证储户安全应当赔偿损失。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4万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洁的诉请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立不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杰审判员  古 岩审判员  白云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