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葛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桥民初字第96号原告:葛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袁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某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 判 员 毛亚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雅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