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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代金霞诉被告刘金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代XX,女,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刘XX,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审理原告代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XX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XX申请撤诉,系就己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XX负担。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宋征人民陪审员  李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