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行非审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朝军、屈利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朝军,屈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太行非审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炜,主任。委托代理人:范磊,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朝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屈利云,(系被执行人刘朝军妻子),汉族,1982年3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太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决(2014)143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育二孩为由,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两被执行人作出征决(2014)143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7987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4)143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上述征收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决(2014)143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芳审 判 员 陈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成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