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南进旭、南进东等与魏劲松、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南进旭,男,49岁。原告南进东,男,46岁。原告陆赛花,女,37岁。原告陆海林,女,34岁。原告王树林,女,32岁。原告陆立成,男,28岁。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训伟、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魏劲松,男,48岁,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掌庆萍,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号益来国际广场**号。负责人陈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朋,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南进旭、南进东、陆赛花、陆海林、王树林、陆立成与被告魏劲松、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南进旭、南进东、陆赛花、陆海林、王树林、陆立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进旭、南进东、陆赛花、陆海林、王树林、陆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进旭、南进东、陆赛花、陆海林、王树林、陆立成撤回对被告魏劲松、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案件受理费1543元,减半收取771.5元,由原告南进旭、南进东、陆赛花、陆海林、王树林、陆立成负担。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栩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