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向阳松与陈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阳松,陈启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094号原告向阳松,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陈启军,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阳松诉被告陈启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启军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3元,由原告向阳松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手续)。审 判 长 周寓先人民陪审员 武 灏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