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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孙建与攀枝花市东区川豪装饰设计服务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孙建,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大。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川豪装饰设计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金海开元大酒店一楼。经营者:陈志虹,男,彝族,1990年5月7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建诉被告攀枝花市东区川豪装饰设计服务部(以下简称川豪装饰服务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新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川豪装饰服务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建诉称,原告2014年7月起在川豪装饰服务部从事木工工作。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8000元,约定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却一再推延,至今未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8000元,误工费1000元。被告川豪装饰服务部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川豪装饰服务部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为陈志虹,孙建为其承接的装修装饰工程提供木工劳务。2015年1月16日,陈志虹向孙建出具了一张“今欠到木工孙建人工工资捌仟元整,于2015年2月10日之前付伍仟元,剩余部分3月15日之前付清”的欠条。2015年7月3日,孙建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请。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5年9月1日依法向川豪装饰服务部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川豪装饰服务部签收相关诉讼法律文书后,既未与本院联系,也未提交答辩和到庭应诉。上述事实有孙建提交的陈志虹向孙建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据孙建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孙建为川豪装饰服务部提供过劳务及川豪装饰服务部欠孙建劳务费8000元的事实,依法应予保护。孙建要求川豪装饰服务部给付劳务费8000元的诉请,有欠条证实,本院支持。要求支付误工费1000元的诉请,孙建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川豪装饰服务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东区川豪装饰设计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建劳务费8000元;二、驳回孙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攀枝花市东区川豪装饰设计服务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