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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甄伟与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金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伟,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金雪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34号原告甄伟,男,1969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乾安县。被告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址双辽市。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被告金雪玉,女,48岁,汉族,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材料员,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伟与被告吉林省朗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金雪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顾旭玫代理审判员  姜小静陪 审 员  杨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