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郑小莉诉黎成毅、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莉,黎成毅,陈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448号原告郑小莉,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黎成毅,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陈小芳,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郑小莉诉被告黎成毅、陈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40元,减半收取18120元,由原告郑小莉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廷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