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师叁与XXX、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师叁,XXX,长垣福祥豆捞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杨师叁。被告XXX。被告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住所地:长垣县食博园南区。原告杨师叁诉被告XXX、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师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师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师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师叁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