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2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师叁与XXX、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师叁,XXX,长垣福祥豆捞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37号原告杨师叁。被告XXX。被告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住所地:长垣县食博园南区。原告杨师叁诉被告XXX、长垣福祥豆捞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师叁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师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师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师叁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