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叶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叶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福建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住所地罗源县。负责人方建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欣、陈灵恩,福建臻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星,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诉被告叶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婉审 判 员 李孝兴人民陪审员 郑 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