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湾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湾民初字第476号原告:罗某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彝族,农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被告张某某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7月2日经亲戚介绍认识,第二天双方便到沙湾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一起生活。约半月后,被告称要回娘家居住几天回来,但被告就没有再回来,起初几天还通电话,后电话也打不通了。原告便找到介绍人一起到被告娘家去找,被告娘家人说她出去耍了,他们也联系不上。后来被告娘家也不接原告电话。直到现在,被告未再与原告有过任何联系。后原告到乐山市沙湾区派出所报案称被告下落不明,该派出所予以立案。综上,原、被告认识一天便结婚,无任何感情基础,双方仅共同生活了半月,被告即离家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超7年,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张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原告罗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乐山市沙湾区范店乡罗山村村民委员会、乐山市沙湾区范店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08年7月底离家出走,一直联系不上,至今被告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张某某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并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7月2日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7月3日到乐山市沙湾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原告家一起生活约半月,之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起初原、被告有电话联系,后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原告便找到介绍人一起到被告娘家找寻被告未果,被告家人称被告出去耍了,他们也联系不上。自2008年7月底起,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与原告中断联系,杳无音信。原告以原、被告已分居生活超过7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庭审中,原告提出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一天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且被告自2008年7月底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超七年,相互未履行夫妻权利、义务。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未出庭应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实,本院在本案中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2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太庆审 判 员 易世琼人民陪审员 王全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