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少青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少青。上诉人王少青因诉沧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告知书》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沧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少青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对沧州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沧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告知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沧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沧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明确告知王少青邮寄的是举报材料,属信访规定调整范围,亦明确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此告知行为,对王少青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王少青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