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与张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张佐,北京华旺耐火材料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3962号原告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顺义区顺平西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8021293-5。法定代表人刘洋,镇长。委托代理人纪学文,北京市狄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笃玉,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张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华旺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梅沟营村,组织机构代码10251000-1。法定代表人张佐,厂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庞理鹏,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鲁超,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张佐、北京华旺耐火材料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红艳人民陪审员 杨久君人民陪审员 焦晓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